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

 

  一、 报名须知

    1 . 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,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。

    2 . 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与总团费 30% 的预付款,余款在启程前 7 天(不含出发当天)付清;逾期未付清者,作自动退团处理。

    3 .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,旅行社须收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。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,按本细则第四条第 1 款的办法处理。

    4 . 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。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,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。

    5 . 小孩收费标准:不满 2 岁收总团费的 10% ; 2~11 岁收总团费的 60% ,旅途中不提供酒店床位,乘坐火车、轮船时只提供座位票。因小孩超高而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负; 12 岁(含 12 岁)以上按成人收费。

     二、 团费包括

    1 . 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、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(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)。

    2 . 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。

    3 . 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(不含酒水)。

    4 . 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(不含 “ 园中园 ” 门票)。

    5 . 导游服务费。

     三、 团费不包括

    1 . 旅游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(另有约定的除外)。

    2 . 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。

    3 . 超重(件)行李托运费。

    4 . 酒店内的酒水、洗衣、通讯等一切费用及私人开支。

    5 . 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。

     四、 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

    1 . 游客报名后退团时,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(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、退房损失费等。下同)和违约金:

     出发前 7 天以上,扣总团费的 10% ;

     出发前 6~4 天,扣总团费的 20% ;

     出发前 3~1 天,扣总团费底 50% ;

     出发当天,扣总团费的 80% 。

    2 .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(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战争、骚乱、罢工、地震、洪水、恶劣天气等。下同)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。

    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,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,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,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:

     出发前 7 天以上,赔偿已交费用的 2% ;

     出发前 6~4 天,赔偿已交费用的 5% ;

     出发前 3~1 天,赔偿已交费用的 15% ;

     出发当天,赔偿已交费用的 30% 。

     五、 有关责任问题

    1 . 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、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,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财物安全的项目,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。

    2 . 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,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3 . 参团人数不足 16 人时,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,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,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,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。

     对 16 人以上团队,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,不足 16 人的团队不派全陪(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)。

    4 .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、延误、滞留或提前结束时,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。如发生费用增减,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,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。

    5 . 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,按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    6 . 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,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,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,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,旅行社按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。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,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。

    7 . 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容的某项团队活动,均作自动弃权,所缴费用概不退还。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,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。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(包括增加景点、购物、娱乐项目等),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。

    8 . 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,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,遵守团队纪律。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,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,且不听从劝戒者,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,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。

    9 . 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,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,其所交团费,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,剩余部分退还。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。

    10 .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。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,按有关部门(如保险公司、交通部门或酒店)的规定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。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。如非旅行社责任的,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
    11 . 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,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按照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赔偿,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索赔,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    本细则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,经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,自二 OO 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。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的《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》同时废止。